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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4、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保的证明文件(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5、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6、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仅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至少包括:a.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b.操作人员守则;c.安全操作规程;d.常规检查制度;e.维保制度;f.定期报检制度;g.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h.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i.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份加盖公章存档)。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如申请办理时电梯检验有效期已届满,则按附件格式出具审查意见,并在使用单位提交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或从系统查询到的合格检验结论后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时间安排

  新装电梯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在用电梯最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使用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在受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时,应审查电梯使用登记证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无法提供审查意见的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不予受理。对新装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应书面提醒使用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单位可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协助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也可联系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联系电话:82449246)自愿购买相关参考资料。

  (三)对未按要求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83070213,83070195。

  特此通知。

  附件:电梯使用登记材料审查意见(范本)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电梯使用登记材料审查意见
(范本)

XX(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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