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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特字〔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下称“《条例》”)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下称“《电梯检规》”)规定,及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2〕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所有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单个家庭自用的家用电梯除外。

  二、登记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该单位需与我局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系统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一致。电梯维保单位可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http://app01.szaic.gov.cn/tzsb,按照电梯使用登记申请操作说明(可从 “相关下载”中查询)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打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到设备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存档);

  2、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复印件应包括“聘用情况”栏目。电梯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仅对下列设备才需提供:a.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b.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c.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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