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协会项目资助的,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协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协会章程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和企业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
(三)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四)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
第十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的项目,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