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
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大展会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单位资助范围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示范协会的资助范围为在深圳登记的行业协会。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范围为深圳市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集群和企业。
第三条 申请重大展会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办在深圳举办的属于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并已连续举办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展会承办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能协调解决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展会承办方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四)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四条 申请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