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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第六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九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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