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