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
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或者《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实际支出费用(仅指代理费和注册官费)相关证明以及在注册地开展或者准备开展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停止资助;实际支出费用低于应资助金额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属于恶意注册以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助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