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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在台湾、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五)在香港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对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

  第七条 申请代理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代理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商标代理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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