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深圳市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标准: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