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