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七)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