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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结合我市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开展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及信用数据库建设。

  6、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以公益广告、专题论坛、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

  (三)2013年重点工作
  1、继续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开展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指标体系和企业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的调研工作。

  2、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在新的立法或现有的法规规章修改过程中加入信用审查的内容,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为所有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4、逐步建立国内主要省市企业信用联网互查联盟。

  5、结合政府绩效监察,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征集和交换的自动化比例。

  6、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依法有条件的扩大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数据开放,满足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需求。

  (四)2014年重点工作
  1、调研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2、调研出台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息资源指标体系及配套相关文件

  3、逐步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4、着力培育一批以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5、指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6、将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纳入政府资助的企业培训和人才培训计划之列,提高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水平。

  (五)2015年重点工作
  1、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

  2、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标准化。

  3、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100%覆盖。

  4、逐步建立以企业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催收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纳入全市立法计划,通过立法促进信用服务行业依法规范运行,并在相关地方立法中加入促进企业信用应用的条款,尽快形成相对完备、互为支撑的地方信用法规体系。

  2、加强信用服务产品推广使用的政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带头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

  3、建立健全信用服务行业统计制度
  建立信用服务行业统计制度,一是信用服务行业基础信息统计,包括机构数、资产数、收入、利润、从业人员等基础统计数据和分类统计数据;二是发布行业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从总体概况、从业人员构成、业务分类统计、机构分类统计等方面对全市信用服务行业年度发展进行分析,把握行业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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