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在新的相关立法或现有的规章中加入促进企业信用应用的内容和环节,强化政府行政活动中的信用应用,探索实施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资信报告和信用等级准入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集中采购、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评优评先等方面出台或已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增加引导企业信用应用的内容,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依法披露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使失信企业丧失市场交易机会。
加强行业监管与司法惩戒的对接。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继续加强法院民事案件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健全失信制裁社会联防机制。
(二)努力建设全国领先的企业征信体系
1、扩大征信范围,提高征信质量
(1)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信范围扩展到市级所有政府部门,逐步扩展到区政府,同时增加电力、燃气、通讯、电视等公用事业的企业征信数据。
重点加强对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信息的征信。建立健全覆盖本市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层管理人员等人群的个人信用档案。
(2)构建国内主要省市的企业信用联网互查联盟。加强与湖南、重庆、辽宁、黑龙江、福建、浙江、四川等省市的数据共享及互联互查,健全互联互查和数据共享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主要省市企业信用联网互查联盟。
2、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企业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为成员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标准化。
(1)企业信用数据元素标准化。建立企业信用数据规范说明表,降低信用数据的复杂性和出错概率。
(2)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结构标准化。设计标准化的数据库结构,提高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性能,增强数据库的可靠性,减少冗余数据。
(3)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存储标准化。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分类标准化和编码标准化,增强数据库的管理功能。
3、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
(1)努力扩展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结合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为所有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100%覆盖。
(2)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根据行政部门、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不同的数据需求,开发差异化的数据接口和产品,提供个性化的数据服务。
(3)提高数据征集和交换的自动化比例。紧密结合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数据自动化征集和交换,争取到2015年实现政府职能部门数据自动化交换比例达到90%以上,系统成员单位70%以上实现自动化数据征集和交换。
(4)建立数据库的信息匹配和纠错机制。完善数据库管理功能,核验比对多渠道数据,提高数据的准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