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严格监管
健全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推动,培育市场
促进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
3、多方合作,共建共享
实行统一规划,多方协作,协调各方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和共用。
4、有序开放,维护安全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数据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信息安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较为完整、科学的企业信用法规体系,积极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全社会和关键领域的及时、准确、合法传播,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系统建设水平,形成透明、高效的企业征信体系;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运作规范、辐射力强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确立与深圳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信用服务业发展格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文化氛围,将我市建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诚信示范城市。
2、具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为所有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100%覆盖;成员单位数据交换自动化比例达到70%,成员单位数据更新频率实现每天一次的达到60%;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匹配率达到90%以上;深圳信用网访问量和查询使用量每年增长10%以上;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20%,培育2~3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规划重点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法规体系
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国家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特区企业信用体系立法,形成以一个“条例”先行,若干规范性文件配套及现有法规规章的嵌入为支撑的企业信用法规体系。
1、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尽快出台
积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尽快出台,为企业征信、信用信息的使用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主要规范内容包括:一是促进信息公开,明确界定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的企业信用数据;二是加强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明确失信行为类别,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明确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权利、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其运作行为;四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2、推动配套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
出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指标体系》、《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交换规则》等若干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更新频率、纠错机制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