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逸都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69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撤销逸都支行的请示》(交银川〔2011〕290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逸都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分行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该支行撤销后不得在原址再办理金融业务,并及时拆除旧址标识与标牌。
三、请你分行接此批文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局缴回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