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新中街分理处等4个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69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新中街分理处等4个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川中银报〔2011〕373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新中街分理处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新中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四川大学分理处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四川大学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光电所分理处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光电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工业新城分理处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工业新城支行;
二、上述各支行经上级行授权,可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