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蛟龙港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676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蛟龙港支行的请示》(恒银成报〔2011〕79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蛟龙港支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购物中心一楼和7号楼501室504室。
二、你分行拟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蛟龙港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三、你分行应当严格按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督促拟筹建支行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等原则做好内控建设。
四、你分行应督促拟筹建支行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注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五、你分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拨付拟筹建支行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六、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做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蛟龙港支行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限为批准之日起六个月。筹建期满如未完成筹建,本筹建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