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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一般应由挂靠单位相应的专业科室主任担任(也可以由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设常务副主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聘任。其他人员一般应当从省级学(协)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本省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三)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制订与修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质控指标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五)组织研究和学习、推广国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六)定期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七)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与支持质控中心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云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质控办),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质控办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评估与初审;(二)负责与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三)负责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每季出一期简报。(四)制订、修订与报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初步意见与建议;(六)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服务;(七)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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