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及技术力量(人员、设备及开展技术项目等)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五)承担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工作计划;(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学会、协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结论。省卫生厅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对拟同意挂靠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公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提出本专业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意见和要求;(二)拟定本专业的质控方法、程序以及考核标准;(三)负责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四)建立本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五)对本专业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六)定期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七)按质控工作规划,组建本省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州(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八)从事质控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者培训;(九)对本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十)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质控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质控对象,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质控报告保存期限不低于5 年。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 人,副主任2 ~4 人,秘书1 人,其他成员7 ~10人,以兼职为主。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单位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