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是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与管理,并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本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 质控中应当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学会、医院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三级医院或者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者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