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2012〕8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较好,但也存在着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企业诚信缺失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切实解决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信息通报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职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具体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把握食品安全形势,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完善,制定好食品安全监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专项整治,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强化各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合资源,建好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站),调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作用,建立健全广覆盖、高效率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络。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监管部门职责,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企业标准备案、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在全面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大型加工企业、超市和餐饮企业监管,努力实现监管领域无盲区、监管对象无盲点、监管环节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