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性病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行为干预和疫情报告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民营诊疗机构和公立医院外包科室的管理。性病诊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诊疗人员的诊疗水平,开展性病病人的治疗,提供综合干预服务,及时完成性病疫情的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病诊疗、疫情报告等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疫情管理并实施质量、效果评估。
各地要开展预防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母婴传播工作,预防新生儿感染。各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的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艾滋病、梅毒及乙肝、丙肝免费检测和咨询服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关怀救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采取责任到部门、到人的办法,切实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包保责任制”,实行检测、干预、治疗、关怀全程服务,无缝对接。
继续完善以家庭治疗、社区治疗和定点医院治疗相结合的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质量。
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艾滋病防治规划。各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筛查工作。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设置独立的监管室,用于监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并提供抗病毒治疗、心里辅导等服务,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发改、人社、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在修订、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时,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