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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艾滋病疫情快速增长的势头。但目前防治任务更显艰巨,防治工作面临新的问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流动人群防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工作的难度更大,局部地区疫情上升趋势仍较为明显。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担负起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各有关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全市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到2020 年全市疫情得到明显控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

  积极开展反歧视宣传,传播艾滋病防控的相关信息,使大众了解艾滋病,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社会氛围。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咸宁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节目或公益广告。剧场、影院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广告片纳入片头广告内容。

  各级政府防艾办应定期对党政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宣讲,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局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与知识纳入主体班次和新进公务员轮训的培训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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