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县、乡镇(社区)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自治区设立结核病防治临床指导中心、确定2家以上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州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至少确定1所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乡镇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本级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将结核病专项防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结核病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按照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解决地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办法,自治区财政重点解决肺结核病人检查登记、治疗管理、追踪随访等相关配套经费及自治区本级人员培训、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技术指导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经费,对自治区本级定点医院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合理补偿,加大对南疆地区、结核病重病区及贫困地、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补助经费的支持力度;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解决本级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需运转经费、贫困结核病人相关补助经费,对本级结核病定点医院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合理补偿。
充分整合结核病防治项目和医改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资源,将结核病防治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使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我区结核病专项防治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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