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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宣传部门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应用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研究工作,建立对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以对口援疆为契机,加强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开展国际多边或双边结核病防治合作项目,推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适宜技术、理念和方法,开展自治区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基地项目,全面提升全区结核病防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部门、乡镇(社区)卫生院开展结核病发现、登记、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合理预算安排补助专项防治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含被监管人员)纳入低保,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大病统筹救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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