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根据防治工作需求采取住院治疗与随访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认真执行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地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自治区本级要尽快建立快速菌种鉴定实验室,地(州、市)级要及早建立结核病药敏检测实验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地(州、市)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地、(州、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引进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结核病管理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体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流动人口中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有关救助政策。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自治区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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