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有资产作价入股
(一)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 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转作对其他企业出资的,由负责其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国 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省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负 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
(三)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 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实施增资扩股事项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有 关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并由国资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企业 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行为。
(四)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转增对 其他企业出资的,应当在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中按照企业利 润分配方案分配后属国有股所得部分收益上缴,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州(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中属于国 有股所得收益的上缴计划,应当纳入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同级国 资监管机构依法收缴。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全省各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 资产作价入股等资产处置行为导致企业账面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资监管机构 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级企业因资产处置产生账面国 有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制定有关规定,并将有关规定和单个项目核销损失5 000万元及以上的有关批准文件抄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资 委。
第十三条 各级国资、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督促企业在国有产权划 转、转让、损失核销中依法处理好有关事项,及时纠正企业资产处置中的不规 范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工代表会议等制度 ,积极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 批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