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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 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
  第九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 实施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需采取协议方式定 向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底 价,并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者专门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有偿转让各级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由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上 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四)省人民政府直接出资的独资、控股企业有偿转让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 ,由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联合批准。省属企业有偿转让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 权,由省属企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各州(市)、县(市、区)属企业各类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按 照同级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 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并及时进行相关项目审批及产权交易信息统计。
  (六)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 论通过。
  (七)除经依法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采取拍卖、 招投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通过省、州(市) 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 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挂牌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 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本级财政。省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编制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 额10%以上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净资产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 %,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 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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