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
采取企业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企业自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食品原料质量控制,提升企业原料中生物毒素、重金属、农兽药残留检测能力。提高企业食品添加剂和掺假物质定性定量检测能力,重点加大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检查力度。有关部门所属检测机构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服务。对企业质管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企业抽检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抽检频次,重点监测规模以上企业国家标准项目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节 扶持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健全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和运营管理体系,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培育开放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鼓励企业自主选择检测机构,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发展。对有关部门所属公共检验机构无力完成的检测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本地或其他地方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
第五节 加强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加大进口食品检测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进口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加大对进口食品及农产品中各类食源性危害因子的监控力度,重点对化学污染物、病源微生物、真菌毒素等进行监控和检测。加强对边境地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控和监管力度。全面实施进口食品企业经营单位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制度。
加强出口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依据输入国家(地区)食品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加大野生食用菌、茶叶、咖啡、中药材、水产品、蔬菜等出口特色优势农产品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控力度,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源头备案,落实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建设。推进与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在监管措施、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实验室检测结果互认,有效争取国际贸易合格评定话语权。
专栏5 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1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建设5个以上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提升省级检验机构的硬件配置水平,完善州(市)级检验机构主要产品和重点项目的检验能力,加强县(市、区)级食品试验室建设。
2检测技术研发项目。着力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取得较大突破,完成多项污染物、添加剂、不明添加物、农兽药残留等检测方法的研发,在食品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研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3快速检测能力改善项目。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一线执法能力建设,装备一批便携、机动、快速检测设备,实现即时定性和部分定量的检测需要。为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快速检测车和快速鉴别工具。
4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项目。加快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实验室建设步伐,购置实验室急缺仪器设备860台(套),补充更新实验用房26000平方米以上。
5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推进以食品检验为主的综合检测基地建设,提高全省质监部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检测能力。提升国家农副产品质检中心和国家普洱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提高仪器设备配置水平。完善16个州(市)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方面的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新建玉溪、德宏综合检测中心。优选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45个县(市、区)建设食品检验机构,购置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环境条件。
第十二章 健全配套法规体系
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解决食品安全法制不配套、不健全的问题。
第一节 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健全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出台《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抓紧修订《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重大活动、贵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规范》、《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快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努力形成较为完备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体系。
第二节 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产销登记制度、企业承诺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履职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6项综合管理制度,强化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落实。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
第三节 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禁止以罚代刑,对各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云南省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云办发〔2011〕8号),强化“行刑对接”,加强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增强公安机关跨区域、跨部门、多警种协作配合,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加大刑事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监管不力、以罚代管、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管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有关法规给予问责和追究政纪责任;确认存在腐败渎职和其他触犯刑律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投诉机制,保护和重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