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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评审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属三级医院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省卫生厅。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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