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