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皖价服〔2012〕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
为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具体见附件。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或委托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二、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示范围,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各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和有关信息列为公示内容,为农民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公示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农民呼声,不断改进公示的形式和内容,推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纵深开展。
附件:
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2012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公安
部门
| 证照费
|
|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
|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
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
| 元/证
| 20
|
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
| 元/证
| 40
|
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元/簿
| 6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
|
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
|
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二
| 国土
部门
| 土地登记费
|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
| 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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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林业部门
| (一)林权证工本费
| 元/证
| 5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
| 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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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
|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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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民政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 元/对
| 2 (简装)
|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1996〕768号
| 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与婚姻登记证收费相同
|
9 (精装)
|
五
| 计生
部门
| (一)二孩生育证工本费
| 元/本
| 5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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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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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条例》第四十七规定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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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农业部门
| (一) 农机监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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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字〔2011〕104号
| 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 31日免收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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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光号牌工本费
| 元/副
| 40
|
2、不反光号牌工本费
| 元/副
| 25
|
3、临时号牌工本费
| 元/张
| 5
|
4、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5
|
5、驾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6、临时驾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0
|
7、方向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元/车·次
| 60
|
8、手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元/车·次
| 40
|
9、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 元/人·次
| 10
|
10、交通法规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11、场地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两项考其中一项的,只能收取20元考试费;4、手扶拖拉机减半收取。5、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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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路考试费
| 元/人·次
| 70
|
1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 元/人·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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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机产品质量检验费
|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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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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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86号
|
|
(四)国内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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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发改委财综字〔2003〕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字〔2011〕104号。
| 检疫证书工本费已取消。
|
(五)兽药审批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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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已取消。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六)饲料添加剂检验费
|
| 详见文件
| 饲料添加剂审批费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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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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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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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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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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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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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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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200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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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教育部门
| 作业本费
| 元/生·学期
| 小学10
| 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
|
|
元/生·学期
| 初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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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质监部门
|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证书正本工本费
| 元/份
| 10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
| 1、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 31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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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副本工本费
| 元/份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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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费
| 元/家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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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IC卡工本费
| 每卡
|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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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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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55号、皖价费〔2009〕115号、皖价费〔2009〕18号、皖价费函〔2008〕116号、皖价费〔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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