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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对海滨中学等二十所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对海滨中学等二十所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通知


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11]2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1年12月期间,对海滨中学等二十所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现将工作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人员要根据《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意见》和市教育督导室的有关要求,落实“尊重学校个性,关注纵向发展;突出学校主体,深入自评自诊;关注现场常态,减轻迎评负担;侧重诊断服务,助力学校发展”的评估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督、导并举,及时与校方沟通交流,切实为学校发展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对策建议;遵循预定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减少工作环节;深入学校现场察看,关注师生实际表现,力戒形式主义,尽量不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收受学校礼品,树立良好形象。
  二、被评估学校应正确认识、深入领会办学水平评估制度的内涵特点,认真学习并落实办学水平评估指标导向要求,深入开展自评自诊工作,进一步增强自我规划、执行规划、自我监控和自我改进的能力。督导组到校评估期间,学校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如实呈现学校常态工作,戒除弄虚作假;真诚与评估组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学校发展事宜,虚心听取评估组意见建议;按市教育督导室要求的接待标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对评估工作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评估组组长或市督导室反映。同时在评估结束后如实填写《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工作意见反馈表》,三天内密封交至或邮寄至我室(邮编:518035,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C区2087室,收件人:王 旭)
  三、评估组长全面负责评估活动,按照市教育督导室统一要求的工作职责任务和程序要求,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于评估结束后7日内,请组长助理将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我室,电子版发至szdds2087@163.com。

  附件:1.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组安排表
  2. 深圳市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意见反馈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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