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市县征管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豫政〔2012〕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征管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规定,全面实行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要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