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政发〔2002〕66号及辽财社〔2003〕212号文件中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调整如下:市本级、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由750元/月调整到900元/月;盘山县、大洼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由650元/月调整到780元/月。县(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他用人单位(非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其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贴到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