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投入,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家培养、企业高端人才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及企业人才培养等事宜。鼓励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办法,鼓励企业及社会机构加大培训投入,逐步建立社会化培训体系。
(三十二)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执法环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除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专案调查及履行国家对特殊行业的监管规定外,原则上各部门一年内到企业检查不超过一次。
八、有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及自主经营权,保护企业主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的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严禁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工商联等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
(三十四)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及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狠抓落实,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务求实效。
(三十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竞赛活动;每五年开展一次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胜县(市)区、十强乡镇(街)系列综合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