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通过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消防组织领导能力。要加强对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门培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要推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消防专业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认证,落实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012年年底前,通过培训,全市所有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通过国家岗位资格认证。
八、强化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由于政府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政府或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