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18号)中普通站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近郊区保护面积不超过15平方公里的建设原则,做好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强装备建设规划,开展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和达标建设,优化装备结构,注重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攻坚装备。2013年年底前,所有消防站的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达到标准,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8%、22%、12%。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
(一)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计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管理、保障工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应建尽建、专兼结合的原则,督促和指导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任务,落实扑救外单位火灾的补偿措施。要通过单位和政府联合出资、单位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加强单位专职队伍保障。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
(三)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社区(村)采取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保安队伍、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简易或流动的消防车,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2013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行政村和重点单位至少组建一支志愿消防队伍。
六、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