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按照《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要加强民用建筑和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避难、逃生器材,提高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划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标准,将评估的等级标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开。
(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15年年底前,影响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基本消除。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上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各级政府要积极发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合理提供各项消防技术服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夯实社会防控火灾基础
(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总体发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要加快新城新镇消防规划编制,保证新城新建、中心镇、建制镇、产业园区的消防规划与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