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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按计划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装备、基本建设、战勤保障、信息化和应急救援力量等项目建设支出。要合理确定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地方消防经费基本需求。要逐级落实消防配套经费,配齐配强消防装备器材。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创新,鼓励和支持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和能力。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推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通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2年年底前,全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能力100%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二)规范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要贯彻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规范消防控制室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三、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管,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2011)、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省公安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消〔2009〕74号),落实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临时性消防供水系统、各类设施完整好用,安全网阻燃性能、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对居住建筑在未撤离居住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改造作业,严禁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同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严把源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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