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到2015年达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提高社会消防管理能力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评比内容。结合行政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2012年年底前,县区政府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定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管理。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多警联勤加强消防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