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增长率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各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三同时”审查率,尤其要加强市(县)区级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达到7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5%以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职业危害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改进或关闭当前存在的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力的企业。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市。
――各市(县)区政府应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每个市(县)区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一家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职业病纠纷引发信访事件的数量,比2009年减少50%。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