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2]186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成都市农委,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7号)和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件
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质条件于2012年3月9日通过http://www.scagri.gov.cn公告。
二、生产企业加强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农机生产企业应按照四川省公布的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质条件自主推荐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获得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且符合我省资质条件的经销商,省厅将及时汇总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业厅。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凡未及时报告的,省农业厅将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省农业厅将按程序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四川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