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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三)承办机构
  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四)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积极配合检查,多收价款客观难以退还,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害后果轻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5000元、对公民处4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拒绝退还多收价款或者屡查屡犯,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万元、对公民处1万元罚款,对规模较小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的罚款可以处上述罚款的10%。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在检查过程中转移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对法人、其他组织处30万元、对公民处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40万元、对公民处8万元罚款。
  6、【极其严重】
  (1)违法情形
  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50万元、对公民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三)承办机构
  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四)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积极配合检查,多收价款客观难以退还,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害后果轻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万元、对公民处4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拒绝退还多收价款或者屡查屡犯,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30万元、对公民处1万元罚款,对规模较小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的罚款可以处上述罚款的10%。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在检查过程中转移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50万元、对公民处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80万元、对公民处8万元罚款。
  6、【极其严重】
  (1)违法情形
  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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