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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在检查过程中转移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万元、对公民处30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200万元、对公民处40万元罚款。
  6、【极其严重】
  (1)违法情形
  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300万元、对公民处50万元罚款。

  四、行业协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一)立案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处罚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承办机构
  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四)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小,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害后果轻微。
  (2)处罚标准
  罚款1万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屡查屡犯,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2)处罚标准
  罚款10万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在检查过程中转移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
  (2)处罚标准
  罚款30万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处罚标准
  罚款40万元。
  6、【极其严重】
  (1)违法情形
  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处罚标准
  罚款50万元。

  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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