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费[2011]53号 2011年12月30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对年度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取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照《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执行。严禁公共供水企业将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缴纳的水资源费转嫁给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的居民用水户和企事业单位用水户。
三、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