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养老机构用房在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电梯厅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各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服务范围包括:个人卫生清洁、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知道并记录备案每位老人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以及疾病、家庭、用药治疗、精神心理等情况。
(一)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自理老人是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1.每天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室内应无害虫,空气无异味。
2.保持老人服装干净得体,并定期换洗,春、秋、冬季每周至少一次,夏季经常换洗。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4.每半月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铺清洁。
5.每周至少洗澡一次。
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二)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是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1.达到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2.协助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3.毛巾、洗漱盆随用随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4.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排便,防止摔伤。
5.Ⅱ°褥疮发生率为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除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三)不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