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以专项检查、抽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专项检查每年6月开始,11月底结束。
第七条 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评估等级牌匾是否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年检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八)有无责任事故发生;
(九)其他需要检查、抽查的情况。
第八条 专项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检查通知;
(二)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做好检查配合工作;
(三)现场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简要汇报、查看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登记管理机关讲评。
第九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