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分类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分类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在区(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
单位自评与登记管理机关评定相结合;
注重基础管理、现场查验和管理成效;
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等级评估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依法实施扶持政策。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布等级资质,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比活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及开展评优、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手续(年检只提供年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