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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会同县环保局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

  第五条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1、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制订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程序。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年初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统一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对上报的项目计划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报省、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由申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政府集中采购制、财政资金评审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质量保证金制度等。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1、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列入年度预算。

  2、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在资金拨付上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资金报账制度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主管部门、环保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审核签字后,报县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4、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须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审核签字后,报县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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